【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裁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所有申报的裁判监督须经过二级(县市级)及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具有医院加盖公章的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文件,以证明该人员适合从事此类活动。
第十六条裁判监督培训时,应委派中国足协裁判讲师作为主讲师。
第十七条获得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判监督资格的,经中国足协批准可获得本年度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可直接获得本年度其注册协会的会员协会裁判监督资格。
第四章 选派
第十八条主客场比赛原则上设裁判监督1人,集中赛会制比赛设裁判监督若干。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及根据需要由中国足协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受中国足协裁判部的直接领导,同时在赛区组委会和比赛监督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及根据需要由会员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比赛,裁判监督受会员协会裁判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同时在赛区组委会和比赛监督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中国足协主办的主客场赛事,裁判监督的选派应遵循与参赛队所属会员协会、裁判组成员所属会员协会回避的原则。同一裁判监督应避免连续或多次担任同赛区、同球队、同裁判员的监督工作。同时应尽量考虑相关利益方规避、就近等原则。会员协会主办的主客场赛事,裁判监督选派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条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主办的集中赛会制比赛,裁判监督的选派应遵循能力匹配、中立、就近等原则。根据需要,可指派其中1名裁判监督担任赛区裁判长,其余裁判监督担任赛区副裁判长。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国足协、赛区组委会以及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生活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准确掌握和解释竞赛规则,执行规范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二十三条应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按时完成赛区报到、参加联席会议和赛前准备会、组织裁判工作总结会、进行比赛现场监督评估。
第二十四条对裁判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向选派协会提交详细的评估报告,如实反馈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赛区组委会的有关管理和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他人。
第二十八条规范赛区工作着装。参加赛区联席会议等官方活动时,应根据赛事主办要求穿着正装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统一配发的服装。
第二十九条应客观、公正地对裁判员的执裁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如出现异常的裁判员评分、评估和赛区裁判员排名,选派协会有权要求裁判监督做出解释。
第三十条应独立填写评估报告,关键判罚(争议判罚、罚球点球、越位、红黄牌等)应借助录像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一条赛前、赛中、赛后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选派协会通报情况,并在比赛监督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理后再次向选派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于赛区工作及比赛中出现的与裁判工作相关的任何违规违纪情况,应积极收集证据、认真核对有关情况,并客观、公正地填写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未经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允许,不得以裁判监督身份就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主办赛事的裁判工作接受媒体采访。
第七章 晋升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原则上,新申报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应从相应联赛的最低级别赛事开始从事联赛裁判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获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满1年,符合晋升条件者可由中国足协进行选拔考核,获得高一级别赛事裁判监督资格。
第三十六条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不能获得当年度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连续两年未获得中国足协裁判监督资格的,中国足协可视情况对其进行降级、取消裁判监督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无故全年不接受比赛工作指派的中国足协裁判监督,中国足协可视情况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中国足协裁判监督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原则性错误或恶意瞒报、误报与裁判执裁有关的事实情况者,中国足协可对其进行停赛、降级或取消裁判监督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会员协会裁判监督的晋升及处罚办法,可由会员协会参照本章规定制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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